水工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要進行規劃許可么?水利工程需要辦理規劃許可么?

水工用地的準確的全稱是水工建筑用地。
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可知,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有分類叫做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根據土地用途分類,有分類叫做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灘涂、內陸灘涂)
據了解水利設施用地分屬于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具體如下:
1、農用地包括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就是基本直接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
2、建設用地包括水工建筑用地;
3、未利用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灘涂、內陸灘涂、沼澤地、冰川以及永久積雪。
一般來講,我們規劃管理中藍線以內的水利設施,都不會劃到水工建筑用地,一般都是設施,這個部分不需要規劃許可
而在藍線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和普通建設用地沒有區別,可以申請規劃許可。但是在總規控規中很少見有專門的水利相關的用地安排,所以才導致了水利方面的工程基本都不符合城鄉規劃,而調整控規又麻煩,所以最終都是水利部門自己批準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