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光伏發電項目網上咨詢答復情況2017年

1、光伏分布備案審批建議我是一個光伏發電企業負責人,目前我省市大部分地區(徐州市) 在分布式項目備案時,要求提供企業房產證和地產證,個人認為對于地產證和房產證作為分布式項目的前置審批條件并不適合,
一,這違背國家鼓勵分布式有效利用現有資源的企業屋頂,農業大棚,居民屋頂的總指導精神。
二,這兩證,體現的是國家土地資源管理意志,但是民眾或者說光伏企業對其并不具備管轄權。不能將前期國家國土資源部門工作的遺留,作為光伏企業提高利用現有閑置資源的審批條件,而帶來高門檻。不能因為一個工作沒做好,而讓另一個工作也無法開展。也就是不能因為國土管理務實困難讓清潔能源發展也困難,進而影響國家能源結構調整困難,最終導到環境治理困難。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2017-03-31 您好:
2013 年 11月18 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 (2013) 433 號)第十六條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
2014 年2月26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 (2014)19 號)提出,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在提供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載荷復核計算書、房屋產權證后實行告知性備案。
2、關于企業上網光伏備案條件 我公司想抓住國家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共同維護藍天白云,充分利用屋面資源進行光伏發電,但是在咨詢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
我司去年在鹽城某縣鄉鎮招商引資過程中,取得了土地,并根據要求建設高標準廠房,但是當地遲遲未能提供土地使用證(廠房建設過程中,已經經過當地立項、環評以及建設規劃,廠房建設合規)。
咨詢當地縣發改委,反饋土地證、房產證為分布式光伏發電備案前置條件,不具備兩證不能備案。
請教此問題如何解決?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2017-02-14 您好:
來信收悉,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2013 年 11 月 18 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 (2013) 433 號第十六條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
2014 年2 月 26 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 (2014) 19 號)提出,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在提供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載荷復核計算書、房屋產權證后實行告知性備案。
3、個人光伏這樣行嗎?個人租賃村委會辦公樓屋頂安裝光伏項目采用全額上網,這樣的投資項目行嗎?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2017-02-07 您好:
來信收悉,感謝對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關心與支持!
現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2013 年 11 月 18 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 (2013] 433 號) 第十六條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
2014 年2 月 26 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 (2014) 19 號) 提出,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在提供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載荷復核計算書、房屋產權證后實行告知性備案;
2014 年 9 月2 日,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 (2014) 406 號)明確,
對個人利用住宅(或個人所有的營業性建筑)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直接受理并網申請后代個人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
電網企業受理并網申請的流程和所需材料,請您向當地供電公司詳細咨詢。